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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學會組織章程

  (合併版)

1.名稱

  • 本會定名為德州農工大學臺灣同學會,英文名稱為 Texas A&M University, Taiwanese Student Association 

2.宗旨

  • 關心、瞭解臺灣的歷史、社會、文化、政治、經濟......等問題。

  • 增進 Texas A&M 臺灣同學間之情誼。

  • 拓展外國人士對臺灣的認識及友誼。

  • 本會為認同、關心臺灣、服務臺灣同學之社團,而非任何利益團體。 

3.會員資格 

  •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 Texas A&M 教授、職員、學生及眷屬皆有資格為本會會員。

4.會員之權利 

  • 參加活動、討論會務。

  • 會員年滿十八歲始有選舉、罷免與被選舉權。

  • 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權利。 

5.會員之義務 

  • 繳交會費。

  • 奉行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 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它義務。 

6.組織

  • 本會有會員大會及幹事會,監察委員會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 幹事會由大會選出之會長及會長提名之幹事所組成,其為本會之執行機構。

 

7.會員大會之職權

  • 選舉會長,監察委員

  • 討論並制訂會務。 

  • 會員大會於每年四月底前由幹事會召開之。 

  • 會員大會其決議事項至少需 1/3 全體會員出席,並經出席人數 1/2 同意始為有效。

  • 臨時曾得視情形需要,由幹事會或至少 1/4 全體會員聯署,交由幹事會於 2 週內召開之。其決議事項至少需 1/3 全體會員出席,並經出席人數 1/2 同意,始為有效。 

  • 選罷會[詳見本章程之第 9 條-會長之罷免]。 

8.會長之選舉 

  • 會長候選人之資格須合乎下列之要求:(1)為本會會員,會齡須滿四個月以上且需為臺灣學生(2)GPR 須高於 2.0 以上。 (3)於會長任內,每學期至少要在 Texas A&M 註滿 6 個學分的課程。 

  • 合乎上列要求之候選人,應於會長選舉前,提交幹事名單至幹事會登記,於會員大會中提名並被選舉之。 

  • 會長及幹事,任期為一年。會長得連選及連任一次,新舊任會長及幹事於每年五月第一週交接。

9.會長之罷免 

  • 會長之罷免需經 1/3 全體會員聯署,並提交幹事會且知會指導教授,再由幹事會召開選罷會。會中之決議,須至少 2/3 全體會員出席,並經出席總人數之 1/2 同意,會長之 罷免始為有效。

  • 會長罷免成立後,幹事會應於 4 週內召開會長之補選[補選之程序詳見會長之選舉]。新會長一經選出,舊幹事會應立即解散並交接財務。 

10.幹事會之組織 

  • 幹事會,基本上須設會長、副會長、及財務各一人,且得以視會務狀況另設幹事數名,並於會長選舉時由會長候選人提名公佈之,幹事必須是本會會員。

  • 會長之職權: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之召開,協調幹事會會務之執行。 

  • 副會長之職權:當會長因故無法執行會務時,由副會長代替之。

  • 財務之職權:負責收取會費,詳列會務收支,並定期公佈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必須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以及十二月先向監察委員會提出財務決算書,並且由監察委員會兩名以上委員簽名認可,再以電子郵件向會員公告財務季報。

  • 幹事會議經由會長或 2 名幹事提出始而召開。 

  • 罷免後補選之會長及會長提名之幹事,其任期至翌次會員大會選出新幹事會交接後失效。

  • 幹事會為合議制,會長為當然之主席,其重大事項與決議內容必須以電子郵件發送給全體會員。

11.幹事會之職權 

  • 依據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執行會務。

  • 舉辦各項固定及臨時活動。 

  • 幹事個人未經幹事會決議。逕行與其他團體接觸時,其行為不代表會。 

  • 幹事為非給酬人員,任何會務之財務收支。須詳實明列,會員可隨時查閱。

  • 幹事會所執行之會務,須向全體會員負責。

12.監察委員會

  • 監察委員會為一具有對現任幹事會執行監督以及接受會員陳情申訴的內部機構。本委員會組織設委員共三名,由本台灣同學會指導教授與大會選出之監察委員組成,本台灣同學會之指導教授為當然之委員會主席,監察委員不得同時兼任會長或幹事。

  • 監察委員候選人之資格須合乎下列之要求: 同原第 8 條第1款-會長資格之要求。

  • 監察委員候選人於每年九月會員大會前公佈,並在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行使同意權。

  • 監察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選及連任一次。新舊任監察委員於選舉後立即交接。

  • 監察委員之罷免亦符合原第 9 條 第1款-會長罷免之規定。罷免成立後,幹事會應於 4 週內召開監察委員之補選[補選之程序同監察委員之選舉]。新監察委員一經選出,舊監察委員應立即交接。

  • 罷免後補選之監察委員,其任期至翌次會員大會選出新監察委員交接後失效。

  • 幹事會定期公佈之財務狀況,公佈前需經由監察委員會審核。

  • 幹事會超過二百美元之活動支出需經監察委員會同意。

  • 新舊幹事會交接必須在現任監察委員會監督下統一進行。

  • 監察委員會於下列之情形時,須主動召開並主持臨時大會:(1)幹事會遇重大爭議情事,或幹事會成員執行會務不力或涉嫌瀆職。 (2)遇重大情事,經 1/2 會員聯名申訴。

 

13.章程之修訂 

  • 本章程在召開會員大會時需至少 2/3 全體會員出席,並經出席人數 2/3 之同意,始得以修訂之。

​原版及修訂案:​Click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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